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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代 表 人 K.Hung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聲 請 人 謝諒獲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3月6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