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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 請 人 謝諒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3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1頁)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可按,是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