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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5號聲 請 人 廖家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具狀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承辦書記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