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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代 理 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並非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迴避,而係依非訟事件法而為聲請,是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上開費用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