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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呂書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供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