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家銓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送達址:花蓮縣○里鎮○○街00號(玉里榮院社工室)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款分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185條雖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然尚未經司法院發布施行日期,故仍應適用修正前該法第185條規定,先予指明。
二、查聲請人住所係花蓮縣○里鎮○○000號,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有戶政役資訊網站查詢、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是其住居所及所在地均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轄區,故本件應專屬該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移送本件予該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