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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