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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郭哲榮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利、呂政緯間請求返還搬遷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