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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 告 王禮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王維農原 告 何秀月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珍、楊榮達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