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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藍美華被 告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汶峰被 告 邱憲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