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 告 陳美秀

陳重積陳芊卉陳芊孜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