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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王從平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苡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