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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 告 冉啟芳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賴美朱

法定代理人 施秋馨被 告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計算式:800,000元+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為960,000元(計算式:800,000元+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是原告先、備位聲明間雖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惟兩者請求之金額均為960,000元,並無高低之分,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