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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 告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政文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藍予妙律師被 告 怎漾設計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