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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