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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 告 戴世祐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893,6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1,89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