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 告 王嘉偲

洪安岑洪兆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新臺幣)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王嘉偲 3,696,013元 37,630元 洪安岑 1,448,305元 15,355元 洪兆妘 1,448,305元 15,355元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