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 告 洪崇勝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被 告 林家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編號4「面積(㎡)」欄下關於 「2514.31㎡」之記載,應更正為「955.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