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陳俊誠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被 告 香港商帕加尼中國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46萬元,及其中165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其中1296萬元自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金額2946萬元,加計起訴前即其中1296萬元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止之利息197萬7732元,合計3143萬7732元,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143萬773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