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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 告 樂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食樂餐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