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7號原 告 徐慶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珣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上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代位債務人王淑珣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王淑珣等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王淑珣等就系爭不動產應依附表「分配方式」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淑珣因分割系爭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然原告未陳明王淑珣之被繼承人暨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提出王淑珣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遺產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王淑珣之被繼承人遺產是否僅有系爭不動產,及包含該不動產在內之全部遺產所佔應繼分比例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其餘被告完整之姓名,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末按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訴訟,其所代位行使者乃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債務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是其提起之訴訟,僅能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因此,債權人起訴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債務人向第三債務人行使權利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查原告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王淑珣請求分割上開遺產,依前揭意旨,自無庸列王淑珣為共同被告,原告就此部分應併予查明後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分配方式 1 房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0號5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2 房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段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段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8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 9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 由被告等共同取得附件:
編號 補正事項 1 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2 被繼承人人別及身分證字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遺產資料、完整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抛棄繼承等資料)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 3 參考編號2所提資料及該等資料之查報或記載內容,改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如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僅有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動產,則以之為標的範圍),並將被代位人王淑珣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全體列為被告後,變更正確且合法之聲明(例如:敘明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暨其遺產之具體內容,並敘明訴請就何些繼承人按如何之應繼分比例為如何之分割)。 4 參考編號2所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提出記載該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變更後聲明之準備書狀,暨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準備書狀繕本或影本。 5 依變更後聲明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總價額,陳報被代位人王淑珣所佔應繼分比例,並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據此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備註: ㈠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遺產清冊應逐一羅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包括不動產(含系爭土地)、動產、股票及存款等項,其中就不動產部分,應查報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部均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及近期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如鑑定機構之鑑定價格報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仲介或地產公司估價單,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現值之資料文件,但不包括難以反應現實行情之稅捐機關稅籍證明書、課稅通知或納稅單據等);就動產及股票部分,應查報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證明。 ㈢繼承系統表應就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其是否已死亡(如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住居所)而有繼承人(即再轉繼承人)之情形為註明,並以表格陳報包括該等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正確之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