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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被 告 邱佳霖

廖秀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至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要旨參照)。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求為:㈠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1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被告廖秀惠應塗銷前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求為:㈠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3月7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1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廖秀惠應塗銷前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原告前開二項聲明訴之經濟目的均係回復系爭不動產為被告邱佳霖所有,使其主張對被告邱佳霖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438萬5,800元得獲清償。而關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原告所呈附卷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及113年3月18日所為移轉權利範圍為計算,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合計為214萬5,208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從較低額之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核定為214萬5,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 0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334.72㎡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1,334.72㎡×16分之1=20萬8,550元 0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650.98㎡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650.98㎡×16分之1=10萬1,716元 0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027.45㎡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5,027.45㎡×16分之1=78萬5,539元 0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37㎡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737㎡×16分之1=11萬5,156元 0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6.47㎡ 16分之1 7,600元 7,600元×96.47㎡×16分之1=4萬5,823元 0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1.04㎡ 16分之1 10,274元 10,274元×111.04㎡×16分之1=7萬1,302元 0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6㎡ 16分之1 10,300元 10,300元×56㎡×16分之1=3萬6,050元 0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5㎡ 16分之1 10,300元 10,300元×75㎡×16分之1=4萬8,281元 0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34㎡×16分之1=5,313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2.95㎡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42.95㎡×16分之1=6,711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3.24㎡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13.24㎡×16分之1=2,069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7.69㎡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247.69㎡×16分之1=3萬8,702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80.2㎡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980.2㎡×16分之1=15萬3,156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2.69㎡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332.69㎡×16分之1=5萬1,983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56.5㎡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156.5㎡×16分之1=2萬4,453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97㎡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2.97㎡×16分之1=464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5.1㎡ 16分之1 10,300元 10,300元×15.1㎡×16分之1=9,721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8㎡ 16分之1 10,300元 10,300元×3.48㎡×16分之1=2,240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0.21㎡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340.21㎡×16分之1=5萬3,158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07.52㎡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907.52㎡×16分之1=14萬1,800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0.01㎡ 16分之1 37,402元 37,402元×20.01㎡×16分之1=4萬6,776元 2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61.08㎡ 16分之1 10,300元 10,300元×61.08㎡×16分之1=3萬9,320元 2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884.48㎡ 16分之1 2,500元 2,500元×884.48㎡×16分之1=13萬8,200元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 16分之1 42,800元 42,800元×7㎡×16分之1=1萬8,725元 交易價額合計 214萬5,208元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