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彭運國
王嘉麗林許玉娥許惠棻黃永成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被 告 張立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立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由彭運國受領250萬元、王嘉麗受領185萬元、林許玉娥及許惠棻受領40萬元、黃永成受領2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