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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 告 李冠德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左撇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黃彥瑜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744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