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 告 黃柏凱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撰寫訴願答辯書(非撤銷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