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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 告 林俊佑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塗銷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限制登記事項等語。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萬5,572元,面積為1,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萬7,860元(計算式:35萬5,572×1,104×70/10000=274萬7,86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