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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鍾政達律師被 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