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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 告 黃自軍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希(原名:陳燕莉)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