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 告 郭敏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47,710元【計算式:新店市○○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9,000元×面積792.59平方公尺=133,947,710元,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3,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