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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邱雯榆被 告 國豐當鋪法定代理人 田薇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所有權(下稱系爭汽車)不存在,查系爭汽車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車價查詢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