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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 告 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黎俊佑(黎傳增)、王鳳英、葉楊鍾間請求償還頭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償還頭期款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