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徐源徽
劉美辰徐愷蔚徐碩駿吳怡慧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JULIA RUI ZH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等請求金額核定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位所示,各應徵收裁判費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位所示(如原告等欲合併繳納以節省費用,則推由一人繳納本件訴訟全部裁判費8萬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 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徐源徽 168萬9866元 1萬7731元 2 劉美辰 395萬5957元 4萬204元 3 徐愷蔚 52萬5198元 5730元 4 徐碩駿 102萬9897元 1萬1197元 5 吳怡慧 107萬3513元 1萬1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