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楊允言被 告 陳宥里
詹皇楷
李耀吉曾耀鋒
顏妙真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2,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