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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屈彤恩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林思安律師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被 告 陳庭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