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 告 嚴莉華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梲泰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而系爭不動產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鄰近房地交易條件與系爭不動產相近不動產,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0.1萬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據,揆諸前揭說明,應可採為評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值之佐證,又系爭不動產總面積92.06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4,060元(計算式:20.1萬元/㎡92.06㎡=1,850萬4,060元),又本件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為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之三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16萬8,020元(計算式:1,850萬4,060元3=616萬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4,總面積163平方公尺)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總面積92.06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