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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陳昌宏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吳孟桓間解除加盟契約並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