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 告 唐欣傳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被 告 劉明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字號:文山字第06472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例外於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3.05平方公尺(計算式:79.37平方公尺+13.68平方公尺=93.05平方公尺),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房地坐落地點、樓層數、面積、屋齡均相近之鄰近房地於113年3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5萬4,926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1,441萬5,864元(計算式:154,926元×93.05平方公尺=14,415,8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既高於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景美段 一小段 129 127 4分之1 2 臺北市 文山區 景美段 一小段 129-1 4 4分之1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房屋層數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 全部 三層/79.37平方公尺 陽台/13.68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