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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侯沁潔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云等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