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侯沁潔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云等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侯沁潔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云等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