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 告 陳浩然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希伯來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宏安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