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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涂恩銘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曾玉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7,253元(本金加計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