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0號原 告 余宙娟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佳珍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