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5號原 告 趙安琪被 告 崇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天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崇仁花園大廈第17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