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8號原 告 羅王溱娜
劉玉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律師
劉誠夫律師被 告 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明志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林肯大廈自民國109年1月迄今有關社區管委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各項收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憑證等文件、電磁紀錄等等交予原告閱覽等,應認屬於財產權訴訟,所得受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