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8號原 告 郭來福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權範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