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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3號原 告 潘思維

潘雨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被 告 潘明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依被繼承人潘文宏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595)、其上同小段134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2;上開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應按原告應繼分各1/5、訴外人潘思穎應繼分1/5、被告應繼分2/5辦理繼承登記。爰依系爭遺囑,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按原告應繼分各1/5、潘思穎應繼分1/5、被告應繼分2/5辦理繼承登記;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於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5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如不能塗銷,應分別給付原告潘思維、潘雨璇各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本院卷第55至59頁)。核原告聲明第一項之目的在回復其等對系爭房地之遺產繼承權,而非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就系爭房地之價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查系爭房地最新市場交易總價約為7,394萬元、7,635萬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建議書可稽(本院卷第75頁),平均價格為7,515萬元(萬元以下四捨五入),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合計2/5計算後,為3,006萬元,故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6萬元。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萬元。上開聲明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即回復原告得分受之遺產範圍,故應以價額最高者即3,006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