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3號原 告 陳俊佑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被 告 羅紹文訴訟代理人 吳奕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