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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斬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萬4,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31萬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