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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2號原 告 郭金城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被告於114年1月13日陳報二狀所記載原告欠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843元(本金餘額599,403+已結算未償還利息19,217+逾期違約金700+未結算至起訴前利息46,5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適用舊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