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5號原 告 游慧君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3,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