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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原 告 許雅菁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被 告 佳毅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隆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6,56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41萬7,884元 1 利息 370萬5,000元 111年3月1日 113年11月3日 (2+248/365) 5% 49萬6,368.49元 2 利息 185萬2,500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1月3日 (314/366) 5% 7萬9,465.16元 3 利息 30萬2,884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663.86元 4 違約金 555萬7,500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1萬2,180.82元 小計 58萬8,678.33元 合計 1,200萬6,562元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08